今天为大家说一下社保转税是什么意思,社保扣税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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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一直是企业的重点政策。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率降低了几个百分点,引来全国各界一片欢呼。2018年社会保险最大的政策变化是社会保险的征缴由税务机关负责,即中办、国办近日发布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缴。

这一政策变化会带来哪些变化?是好事,坏事,还是坏事?

1.从社保到收税有什么变化?

在社保转税征收之前,大部分省份的社保征收部门规定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保征收、审核、监督、处罚等职责。

但我们注意到,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并且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人登记情况。

从法律规定上,不难看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社保的征缴上预留了一个口子,即可以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处理,也可以采取“征管分离”的模式。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这次政策调整只是把二选一的选择变成了单项选择题,即统一采取“征管分离”的模式。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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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种变化的影响是什么?

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杜绝社会违规现象,特别是企业按照最低缴费额而不是实际工资额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的核算是有一定范围的,一般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但这只是一个核心范围。实际上,缴费基数应该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值(以下简称总平均值)”。总额的平均值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核算基数;平均金额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记账基数。

实际上,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征缴之前,虽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均总额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责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但问题在于社保经办机构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用人单位的平均金额进行核查。一般情况下,基于成本控制的要求,用人单位会将平均金额控制在社会工资的60%以下,实际支付是以社会工资的60%为基数。

而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p的过程中准确地掌握了企业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

空,进而发生的情况是按照真实基数缴费,但这也意味着企业个人负担部分,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需要按照真实基数缴费,缴费数额必然有小幅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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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社保负担加重,需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在社保缴费群体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实际上这部分人群因没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是由其自行负担,实务中一般都是按照社平工资的60%这个额度申报社会保险费。社保转税务征缴后,这部分人群也同样面临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增加的问题,对这部分人群来说无疑是负担的增加。

而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自由职业、灵活用工愈发成为整个用工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职业者者和灵活用工群体的数量逐年增加。如果不对这部分人群做一定的社保政策扶持,可能会因为社保负担的加重削弱自由职业、灵活用工的发展趋势。

3、从宏观层面,社保转税务征缴为将来的社保全国统筹,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做好了铺垫

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和全国范围的公平分配一直是近年国内讨论的一个热点,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一定是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而非现在仅仅实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

只有在全国统筹实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公平分配”,通过自上而下的调整,平衡各个地域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保公平”。

但一项政策目标的实现永远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对各个层面做转型调整。这次的社保转税务征缴,我们更愿意将之视为一种信号,是对将来做社保全国统筹的一种铺垫。但是否真实,还需要下一步配套政策的检验。

三、从企业应对的角度来说,社保合规永远是企业必备的做法

在社保合规的框架之下,灵活地运用技术方式,比如“减少短期薪酬,增设长期薪酬”、“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增加职工收入的股权占比”、“优化职工薪酬架构”,都是一种有效应对的方式。但一定要注意的是,这种有效应对必然是在社保合规的框架内操作,而不能逾越合规雷池。

【律师介绍】

黄金苹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现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领域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擅长在商业合规、人力资源与劳动法、税务领域协助企业应对法律风险。

联系方式:1三5八八88三六一8(VX同号)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